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黃慧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黃慧瓊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麥斯摩托車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陳報相對人原法定代理人游其昌之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三、以書面表明聲請人有何聲請為相對人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利害關係,及相對人有何董事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之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據釋明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