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6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高敏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6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巧純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李巧純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