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8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林冠豪、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鍾克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8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冠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王徐勳 金開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應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查相對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命令解散,依法應行清算程序,而相對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未依公司章程或股東決議選任清算人,是應以全體董事為相對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