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2 日
- 當事人林威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威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方傑、紹騰汽車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代墊款項予第三人卓少凡之釋明文件。(如匯款單、匯款帳戶、收據,或其他足資釋明之文件等)。 二、若提出匯款相關資料,應同時釋明由何人(或何公司)之何帳號?匯款至第三人卓少凡之何帳號?匯款金額為何?並提出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