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1 日
- 當事人古庭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1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古庭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夏和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始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定有明文。解釋上,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以金錢、有價證券為標的,而該條所稱之金錢、有價證券均屬「代替物」之例示即支付命令聲請標的需以具有代替物之性質者,始足當之。 三、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給付泰達幣24,412.81顆,上述標的物不具有代替物之性質,自不得 依督促程序聲請法支付命令,經上開法條規定,該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