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8 日
- 當事人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林恒毅、黃瑞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恒毅 代 理 人 黃瑞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正評律師(即林嘉興(原名林后毅)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林嘉興(原名林后毅)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於管理被繼承人林嘉興(原名林后毅)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