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8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1 日
- 當事人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宣昶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8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宣昶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逸璇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