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明鑑、丹克斐勒有限公司、陳柏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丹克斐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柏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壹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