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0 日
- 當事人麗陽股份有限公司、林子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6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麗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煜騰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簽有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教職員餐廳技術合作經營契約書,因相對人未依約給付經營相關費用,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云云。 三、查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所提聲請狀未蓋有聲請人之簽名或印文,且未陳報相對人身分證字號及原因事實文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2月11日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 正前開事項,該裁定於同年2月16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