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0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如興股份有限公司、張水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70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如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水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仕修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仕修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業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出境,有該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 附卷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