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9 日
- 當事人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1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久康小山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淑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