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1 日
- 當事人黃偉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7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偉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源如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相對人源如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三、提出足資釋明主張債權金額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之之原因事實文件(如契約書、借據、匯款單及其他足資釋明債權債務關係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