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7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7 日
- 當事人古庭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77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古庭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夏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1月起進行虛 擬貨幣(即泰達幣)買賣之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相對人夏和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