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85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2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池汶儒、大芳食品事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5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池汶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大芳食品事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文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參萬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