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3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王永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3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鎧福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