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井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請求利息金額(因聲請人民國111年1月7日聲 請狀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載為「……及其中新臺幣38,873元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惟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發支付 命令之陳述(一)所載「……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 33,873元……」,二者不符,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