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8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蘇添財、一杯的回憶有限公司、郭景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8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一杯的回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景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零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 ,有限公司之清算,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查相對人一杯的回憶有限公司業經臺北市政府廢止登記在案,依法應行清算程序,而相對人未依公司章程或股東決議選任清算人,是應以股東即郭景柱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1年度司促字第4840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28329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0年11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26,407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283290、00000000、00000000。 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