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8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郭景超、鄭義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8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郭景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義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肆仟肆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以遠見精品眼鏡行積欠借款未繳為由聲請發支付命令。按獨資商號雖經商業登記,然於法律上並無獨立人格,其行為仍應歸屬於其負責人,故商號簽訂契約時於當事人欄位蓋章,實際上如由商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為之者,因該商號及負責人為一權利主體,應由負責人就契約負責。本件係由鄭義騰以遠見精品眼鏡行負責人之名義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九日與債權人簽訂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約定書,惟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之記載,遠見精品眼鏡行已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三日變更負責人為曾義升,依前開說明,積欠之借款應歸由訂定契約時之負責人鄭義騰負清償責任,故債權人向遠見精品眼鏡行請求之部分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第二項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