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誠品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吳旻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2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誠品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旻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革新技術有限公司、坂本竜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坂本竜一清晰之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二、請釋明相對人坂本竜一為連帶保證人之依據為何,並陳明是否請求相對人負連帶清償責任?如是,應具狀更正請求標的之內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