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誠品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吳旻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2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誠品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旻潔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革新技術有限公司、坂本竜一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革新技術有限公司、坂本竜一核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坂本竜一已於民國109年3月6日出 境,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附卷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坂本竜一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又相對人革新技術有限公司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始對公司發生效力,而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然相對人革新技術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坂本竜一既已出境,則對其送達支付命令須向國外為之,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革新技術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亦不合法。綜上,聲請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