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敦南麗舍大廈管理委員會、黃渟惠、吳周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3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敦南麗舍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渟惠 代 理 人 吳周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坤炳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王坤炳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1樓及地下1層」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自民國109年2月起至110年12月止均未繳納管理費及相 關費用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查,依聲請人提出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示,系爭建物1樓之所有權人自105年9 月12日起即變更為「韓金館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另系爭建物地下1層分別自85年9月21日及105年9月12日即登記為「張英森」及「韓金館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而依聲請 人提出之敦南麗舍大廈管理規約第10條已明定繳納公共基金及管理費為區分所有權人之義務,則相對人王坤炳形式上既非系爭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即不負繳納公共基金及管理費之義務。是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王坤炳核發支付命令,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