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張峻瑋、伊凡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奇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3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張峻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伊凡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奇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奇佑 劉孝椽 范姜佑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玖拾壹萬壹仟柒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