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0 日
- 當事人周翰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周翰雨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游景翔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一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簽發支票乙紙(支票號碼:AC0000000)(下稱系爭支 票)交付聲請人收執,詎系爭支票經提示而不獲付款,故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清償等語。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久弘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游景翔並非發票人,亦非背書人,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足資釋明 聲請人與游景翔有債權債務關係之證明文件,該裁定於111 年1月17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而聲請人亦未提出 其他文件資料,致本院形式上難以認定其與游景翔確有債權債務關係。綜上,聲請人聲請游景翔為給付,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