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普羅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李樂伯、吳品昇(原名:吳佳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2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普羅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樂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品昇(原名吳佳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參萬零玖佰肆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二百零三條及第二百三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雙方當事人於還款協議書並無關於利息之約定,是債權人請求利息逾法定利率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