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5 日
- 當事人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林恒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2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恒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鍾克信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提出之小客車租賃契約所示,承租人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而鍾克信僅為其連帶保證人,聲請人應陳明得向承租人之連帶保證人請求給付「逾期未付租金」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