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8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9 日
- 當事人吳昌福、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鍾克信、金開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8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昌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金開文 一、債務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金開文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金開文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