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3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張守仁、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姚木川、楊士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3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守仁 兼 上一人 代 理 人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木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士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守仁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肆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貳仟玖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參仟壹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