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5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1 日
- 當事人陳揚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541號 聲 請 人 陳揚文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補正狀記載,陳揚文非票據權利人,僅係受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代辦票據掛失手續之人,請提出受款人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委任聲請人陳揚文辦理「公示催告」之委任狀向本院具狀更正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並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地址,否則聲請人陳揚文並非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應改為聲請人 新竹物流股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代理人 陳揚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