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明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系爭本票(發票人:林曾金葉、林光全即林祐正、受款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票日:81年8月11日、金額(新臺幣):480,000元)之影本。 二、若無法提出上開本票影本,請陳報系爭本票有無記載本票發票地?若有,發票地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