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0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2 日
- 當事人丞石建築開發有限公司、彭智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046號 聲 請 人 丞石建築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智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發票地「新北市○○區○○路00號」,該址應屬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002046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地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本票號碼 001 弘原金屬有限公司 新北市○○區○○路00號 111年8月4日 未記載 33,600元 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