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黃平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平璋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為記名支票,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釋明取得票據權利之原因。 二、請提出向銀行購買支票(票號:0000000)之收據相關文件 影本以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如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取款憑條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