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司字第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9 日
- 當事人星展、伍維洪、郭傳智、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司字第333號 第 三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00、0 0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聲 請 人 郭傳智 相 對 人 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本件第三人對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准第三人閱覽本院一一一年度司司字第三三三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為非訟事件法第48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與相對人有消費借貸關係,相對人尚欠第三人借款本金新台幣544,000,000元,具有法律上 利害關係,又相對人已被命令解散,第三人須明瞭清算人狀況,爰聲請閱覽卷內相關文件。 三、經查,第三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銀行授信函、借款歸戶查詢畫面等影本,堪認第三人已釋明其與上開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則第三人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