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1 日
- 當事人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劉添、楊黛玲(原名:楊依芯)、江昱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添 相 對 人 楊黛玲(原名:楊依芯) 關 係 人 江昱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於抵押債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最高法院94年度臺抗字第631號裁定參照)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5年3月1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向聲請人之借款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153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於105年3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1280萬元,並邀關係人江昱彤為債務保證。詎自111年3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借款本金合計11,514,919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房屋貸款契約書、繳息紀錄、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影本為證。 三、本院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陳稱略以:因受到大環境的衝擊與影響,造成延遲繳款,目前已陸續收到穩定訂單,只需給予1至2個月時間,即可順利妥善解決債務,爰聲請暫緩執行等語。經核,相對人所陳係希望延長抵押債務履行期間之協調問題,非拍賣抵押物裁定之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