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07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歐陽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0717號 聲 請 人 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程韋翔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之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程韋翔核發本票裁定,惟依聲請人陳報之身分證字號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與相對人姓名不符。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於111年8月9日送達聲請人 ,然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得知相對人之年籍資料及對正確之相對人核發本票裁定,則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