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13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劉源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1384號 聲 請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煜肇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徐煜肇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提供之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有誤,本院以戶役政系統查詢結果顯示無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