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16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陳令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1677號 聲 請 人 陳令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仕東國際有限公司、郭志松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之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仕東國際有限公司、郭志松核發本票裁定,惟未提出本票正本,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1年8月26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則其聲請即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