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59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李蔚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5944號 抗 告 人 李蔚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594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