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74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9 日
- 當事人大義興國際有限公司、林有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7460號 聲 請 人 大義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有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KULPROM EAKAPONG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KULPROM EAKAPONG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43,600元,到期日未載,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1年9月26日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應以其執有係有效本票為限,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本票既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 法第11條第1項本文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聲請人聲請 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