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75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4 日
- 當事人大義興國際有限公司、林有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7572號 聲 請 人 大義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有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THEPBUTDEE ADISAK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THEPBUTDEE ADISAK 於簽發之本票1紙,付款地在臺北市,金額新臺幣81,840元 ,利息按年息16%計算,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未載, 詎於111年9月26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 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應以其執有係有效本票為限,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本票既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 法第11條第1項本文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聲請人聲請 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