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6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吳銘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6201號 聲 請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錫卿、李炫瑞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聲請程序費用是否請求相對人「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