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7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塞席爾商印盟嘉國際有限公司、林進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717號 聲 請 人 塞席爾商印盟嘉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 非訟代理人 吳清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ELLINA FEBRIAN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載票面金額與本票記載不一致,請陳明正確票面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