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8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周以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8162號 聲 請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慶斌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甲○○發本票裁定,惟因聲請狀 所載之到期日與本票不符,且相對人於簽發本票時為未成年人,故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更正到期日及利息起算日,及提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簽署之同意書,該裁定於同年6月14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 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