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6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7 日
- 當事人莊豐銘、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陳佩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689號 聲 請 人 莊豐銘 代 理 人 陳建豪律師 相 對 人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佩君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肆佰貳拾元拾伍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玖仟肆佰貳拾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