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7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冠丞不動產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711號 聲 請 人 冠丞不動產有限公司(即信東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受讓人) 法定代理人 吳曾秀梅 相 對 人 孟景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九十七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孟景舜為公示送達,查相對人孟景舜現住○○市○○區○○路00○0號15樓之1,揆諸首開法條規定, 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