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5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8 日
- 當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鴻聯、京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呂旻紘、陶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533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京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旻紘 相 對 人 陶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所為之111年度司聲字第533號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及理由欄二、中關於「‧‧‧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10年 度乙類第1期登錄債券‧‧‧」之記載,應更正為「‧‧‧中央政府建 設公債100年度乙類第1期登錄債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