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9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林恒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999號 聲 請 人 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恒毅 相 對 人 楊正評律師(即林嘉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林嘉興即林后毅之遺產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參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97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繼承人林嘉興即林后毅之 遺產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被繼承人林嘉興即林后毅之遺產應負擔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83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