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國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許再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67號 反 訴 原告 即 被 告 國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再勝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鄭凱威律師 反 訴 被告 即 原 告 迅達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豪 訴訟代理人 池泰毅律師 張惇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起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73萬900元(見本院卷第231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7,6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鍾尚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