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3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廣鐿營造有限公司、陳湘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302號 原 告 廣鐿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湘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群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5萬9,0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3,008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萬2,5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林俐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