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8 日
- 當事人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楊宗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振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8,2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