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5 日
- 當事人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曾國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85號 原 告 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聚展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4161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萬36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陳嬿舒